企业信息

    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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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金桥镇 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商务广场6号楼906-908室
  • 姓名: 张希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行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货运公司/代理
  • 发布日期:2021-09-14
  • 阅读量:121
  • 价格:2.00 元/箱 起
  • 产品规格:张西 13591392061
  • 产品数量:234.00 箱
  • 包装说明: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行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金桥  
  • 关键词: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

    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行详细内容

    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行 

    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行


    进口收货人备案|中文标签备案/大连食品进口报关公司/大窑湾食品清关服务公司

    -----张先生 135-91392-061------  0411-82209289 ----- Q-----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1410单元。

    收货人及食品中文标签备案代理。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大连进口食品企业备案代理,135-9139-2061)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二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四条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六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三章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九条 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十二条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四章 监督管理


    *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信息来源:食品进口清关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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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万享进口食品清关物流公司,张先生 135-9139-2061,0411-82209289,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1410单元。


    大连进口食品关税,大连食品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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