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牛奶报检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时怎么办
进口牛奶报检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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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5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程序请参照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进境乳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如何申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申报乳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进口乳品半成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基粉)该如何报检?
进口乳品半成品(如配方奶粉基粉、预混料等)报检品名应体现原料属性,不得以成品品名报检。报检时,**进口的进口乳品半成品进口商应提供对应成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进口的,应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3、**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次进口;
4、**进口且尚未进行标签检验的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国外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外交途径确认(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非**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3、非**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连续5批次(指5个不同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之前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检测的项目列表在总局网上公布(详见附件1)。
4、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及标签备案号;
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报检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时怎么办?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保函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材料后可先接受报检,并在收到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充提交的检测报告后,对进口乳品继续实施检验。未提交检测报告前,进口乳品应当按照办法*十五条规定,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承诺期内不能提交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进口商应按书面承诺所写的处理措施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有什么要求?
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国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国内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认可的食品检测实验室。
如何办理进口预包装乳品中文标签备案?
**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报检之后,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将标签备案所需资料提供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中文标签合格后在系统中予以备案,并将备案号告知进口商。同一款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号和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其他与标签相关的证明文件。
进口乳品在检验检疫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什么地方?
进口乳品在加贴符合我国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或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乳品如何处理?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进口商在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相关情况报告。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在哪里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商应在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上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同时应对其公布在公共媒体上的内容保留证据,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检查。
已经销售的进口乳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进口商应当如何处理?
进口商应当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召回并采取上述措施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进口牛奶报检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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